2019年修改版的《专利审查指南》已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关于GUI(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部分的修改是继2014年针对此部分进行修改之后的再次修改,体现了国知局为了顺应GUI外观设计领域的发展趋势,更好地保护GUI设计创新成果所做的努力。
在国知局于2019年4月发布《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时,笔者曾撰文《GUI外观设计专利路在何方》(点击标题,查看全文),结合有“GUI外观设计专利第一案”之称的奇虎诉江民侵权ZL201430329167.3案,对当时GUI外观设计保护中可能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说明,同时,结合修改草案中继续扩大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趋势进行了展望。现在,随着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正式施行,以及国知局对本次修改内容的解读,可以确定的是,GUI与最终产品的联系被进一步弱化,以往无法直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GUI设计目前也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方式进行保护。
不过,由于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给出的很多是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到实际操作,例如应该如何准备产品名称、提交视图以及简要说明等,部分申请人可能还不是特别清楚,而这有可能导致最终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与申请人的期望并不相符,影响申请人权益。
今天,笔者将结合修改草案到修改定稿的变化(《专利审查指南》现行版本、修改草案与修改定稿版本对比)(点击标题,查看全文),对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准备进行简要介绍。
在修改草案中,给出了两个示例,“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和“手机的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而在修改定稿中,又增加了一个示例,“带视频点播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虽然都包含GUI的主要用途及其所应用的产品,但“图形用户界面”这几个字放在不同位置所体现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这三个示例基本上可以涵盖涉及GUI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所有情况,故笔者基于上述三个示例进行展开。
第一,“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 所要保护的主体是冰箱,且此冰箱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此类外观设计也是《专利审查指南》此次修改之前所能保护的GUI外观设计的主要情况,也就是保护的实质还是类似冰箱这样的实体产品,所以在名称中以实体产品结尾,图形用户界面仅为其修饰语,或者说图形用户界面仅是实体产品的特征之一。
此类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要提交的视图为实体产品的多视角视图,通常在主视图中体现出GUI,并且,“如果需要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在最终产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关系,需要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一幅正投影最终产品视图”。如果GUI是动态变化的,可以提交体现变化过程的多幅实体产品的主视图,或者提交包括GUI最主要状态的实体产品主视图,其余状态可仅提交GUI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总之,此类外观设计的要求和之前没有太大差异。
第二,“手机的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所要保护的主体是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且该界面应用于手机这一产品。此类外观设计是《专利审查指南》此次修改之前所不能保护的GUI外观设计的主要情况,但现在可以进行保护。
如果设计要点仅在于GUI,且确认该GUI只能应用于手机这一种实体产品中,可以按如上方式命名,也就是“手机的XX图形用户界面”。但如果该GUI并不受限于手机这一种实体产品,此时可以考虑将产品名称确定为例如“终端的XX图形用户界面”,同时,结合下述第三种情况进行扩展,也就是在简要说明中穷举所有可能的终端,即,列出该GUI所能应用的所有终端,如手机、平板电脑、计算机显示器和一体式计算机等。需要注意的是,穷举意味着列出所有情况,最终能保护的也将是列出的应用于所有有限种终端上的“XX图形用户界面”。此类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要提交的视图为至少一张GUI状态视图。
不过,由于《专利审查指南》中并未给出“终端的XX图形用户界面”这一示例性名称,上述简要说明部分也是笔者进行的扩展,所以如果在审查过中,审查员明确名称中仅能包括一种特定终端,而申请人又希望保护应用于多种不同终端上的特定GUI,此时可能就需要提交多个申请了,即,分别提交例如“手机的XX图形用户界面”和“平板电脑的XX图形用户界面”等,相应地,简要说明部分则不需要进行穷举了。
另外,修改定稿中增加了“对于用于操作投影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除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之外,还应当提交至少一幅清楚显示投影设备的视图”。也就是说,如果该GUI是用于操作例如手机这一投影设备时,还需要提交至少一幅同时包括手机与GUI的视图。
第三,“带视频点播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 所要保护的主体是显示屏幕面板,且该面板带有视频点播图形用户界面。由于GUI通常必须依托于显示屏幕面板才能可视化,所以此类外观设计也是旨在保护设计要点在GUI的外观设计,而不是设计要点在实体产品本身的外观设计。
并且,关于其简要说明,修改定稿中专门增加了“如果仅提交了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应当穷举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例如,‘该显示屏幕面板用于手机、电脑’”。也就是说,上述关于“穷举”的要求其实是针对第三种情况,其初衷就是保护某特定GUI不仅可应用于某一种实体产品,还可应用于其他多种实体产品,但需要在简要说明中列出所有可能被应用的实体产品。由于带XX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和GUI状态视图在表现形式上没有实质区别,都是在一个例如矩形边框内的界面视图,所以此种外观设计的提交视图要求应和第二种情况基本相同。
不过,如果申请人的设计确实为可应用于多个实体产品的GUI,还是优先推荐基于第三种情况的外观设计进行申请,也就是将产品名称定为带XX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准备至少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并在简要说明中穷举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电子产品的迅速发展与更新,如果在基于第三种情况的外观设计进行申请时并未覆盖到特定实体产品,而申请人又在在先申请后意识到该GUI未来有可能应用于上述特定实体产品,笔者认为,也是可以进行补救的。具体地,如果该特定实体产品仅为例如电子手表一种实体产品,可以基于上述第二种情况的外观设计再次进行申请,在名称中直接体现所应用的实体产品;如果该特定实体产品可能是多种实体产品,则可以基于第三种情况的外观设计再次进行申请,并在简要说明中穷举新的多种实体产品,当然也可以基于第二种情况的外观设计分别提交应用于不同实体产品的多个申请,这应该都是与在先申请不重复的。
当然,由于新规刚开始施行,具体如何操作可能还需要根据审查员的反馈进行调整。不过,此次修改确实更有助于更多创新主体合理、合法维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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